關于開展第十三批"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評審及認定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實施細則》文件的相關規定,現決定開展第十三批"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龍崗區重點文化企業"的評審及認定。具體要求如下:
一、認定條件
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條件:
(一)園區建筑面積不少于2萬平方米(特色鮮明、商業模式創新,具有引領示范作用的可放寬到不低于1萬平方米),園區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5年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用物業的,要求租賃合同期不少于5年,在租賃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合作、委托等形式運營的,要求運營期不少于5年,運營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二)園區應擁有入駐文化創意產業研發、經營單位(包括企業、社會團體、設計室、工作室等)不少于20家,已入駐文化創意企業數量不低于全部入駐企業總量的60%。建筑面積小于3萬平方米的園區,文化創意企業使用面積占園區總建筑面積不低于70%;建筑面積在3萬(含)-6萬平方米的園區,文化創意企業使用面積占園區總建筑面積不低于60%;建筑面積在6萬(含)平方米以上的園區,文化創意企業使用面積占園區總建筑面積不低于50%。已進駐并正式營業的企業實際已使用面積不少于園區總運營面積的80%。
(三)有明確的行業特色和定位,主導產業屬于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重點扶持領域,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對本區文化創意產業有較強的輻射和帶動作用。
(四)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守法經營,無違法、違規及不良影響行為。
(五)發展思路清晰,項目切實可行,中遠期發展目標明確,已制定相應的投資和實施計劃,具有較強自主創新和市場開拓能力,發展速度較快。
(六)具有合法、完備的建設審批手續,土地、消防、安全、環保、衛生等方面符合深圳市及龍崗區有關規定。
(七)園區開發單位及管理機構系注冊地在龍崗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社會組織,或經龍崗區政府批準設立的管理機構,或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
(八)有健全的專業管理服務機構和完善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有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有適合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單位發展的工作環境、配套服務設施和公共服務支撐體系。
(九)園區需有相對獨立的建筑空間,建筑結構符合深圳市相關建設標準,建筑外型應與城市建筑形態、產業業態、周邊環境相和諧。
當年成功申辦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交易博覽會分會場并符合第六條第(一)、(二)款要求的,區文產辦備案后直接認定為"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園區建筑面積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經過專家評審通過后,可酌情認定為"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1、利用"三舊"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自發形成一定規模且具有良好社會和經濟效益,但無主體投資、開發和經營管理機構的;
2、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重點扶持領域內的專業文化市場,具有良好社會和經濟效益,文化創意企業使用面積比例符合第六條第(二)款要求的;
3、由單個企業形成的園區,園區建設實際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或以上,建設規模、營業收入和納稅均位居龍崗區同類企業前列的。
二、注意事項
(一)被認定的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文產辦認定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1、經營管理不善,不能達到園區認定條件;
2、投入不足,不能按計劃為園區提供相關配套公共服務或基礎設施保障;
3、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園區入駐企業有違法侵權行為。
(二)被認定的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文產辦撤銷其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稱號,收回認定證書,予以摘牌,并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不接受年度考核;
2、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
3、提供虛假材料;
4、園區發生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事件;
5、不服從市、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的依法管理。
(三)經認定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若發生以下重大變更行為之一,應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區文產辦。如變更后不符合園區認定條件,區文產辦將撤銷其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稱號,收回認定證書,予以摘牌。
1、園區的功能發生變更;
2、園區的管理單位發生變更;
3、園區的公共服務平臺或基礎設施發生變更;
4、影響園區經營的其他事項變更。
三、聯系方式
聯系人:劉潔華,89558798
深圳市龍崗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
2018年9月27日